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三)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加盖公章);
(四)原安全使用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明确相关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统计表(名单、类别和证件编号);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备案号);
(九)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十一)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濮阳市阳光大厦市安监局受理窗口提出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一)企业申请
申请人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申请事项要求的材料在线申请。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受理
1.濮阳市安全监管局阳光大厦受理窗口在线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阳光大厦受理窗口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起始日期按申请人自上传补正材料之日计算。
(三)审查
1.市安全监管局危化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
2.经过现场核查,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现场核查人员填写《整改意见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全部内容和整改完成日期。整改完成日期不得超过法定办结日期。《整改意见告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申请人将整改情况、复查确认意见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平台,扫描上传至危化科。
4.危化科根据工作人员审查意见或者现场核查(复核)和整改情况,至迟于法定办结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行政审批意见。申请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危化科提出不同意审批的意见(企业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时间未提出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提出同意审批的意见。
5.申请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主动提出撤回申请的,危化科提出同意撤回申请的意见。
(四)决定
1.市安全监管局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视为批准,做出批准的行政审批决定。企业主动提出撤回申请的,做出终止审查决定。
2.同意许可的在线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在线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终止审查决定在线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在线送达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许可证。
四、受理地址
濮阳市中原路阳光大厦市安监局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