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经调查,****劳动保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4日出具的《河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2处失实:1. 5.1-1中“主要危险、有害物质危险危害特性表”中乙烯存在部位未包含乙烯管线,与实际情况不符;2. F5.2-3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检查表”中关于控制室位置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报告有3处以下失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经调查, *******工程有限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1.《综合应急预案》于2022年6月10日演练后,2022年6月1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演练。
2.未记录发现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一标段项目某处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基坑临边防护等隐患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1.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第十二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组织演练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第十一条“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决定给予该单位2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