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处罚单位:濮阳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某中介机构
处罚原因:出具失实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023年3月1日,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手续审查时发现,2023年1月4日,某中介机构对该单位出具的《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失实情形。3月2日,经移交濮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月4日出具的《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2处失实,一是“主要危险、有害物质危险危害特性表”中乙烯存在部位未包含乙烯管道,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检查表”中关于控制室位置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经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023年3月28日,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处罚单位:华龙区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濮阳市某纺织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3年5月17日,省异地执法检查组对濮阳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未对锅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华龙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单位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