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 *********贸易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 |
案件名称 | *****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未按规定落实动火作业有关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未按规定填写动火作业安全作业票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濮)应急罚〔2024〕1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4月15日 |
处罚结果 | 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及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1.碳四装置区北侧消防栓损坏,未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2.重大危险源档案缺少“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3.委托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厂区内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4.2024年3月1日办理的动火安全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确认处有2处涂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8条的规定规范填写安全作业票;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健全,缺少特种作业人员韩某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信息。 处罚事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