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震局文件 |
豫震法发〔2024〕33号 |
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地震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经河南省地震局2024年8月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震局
2024年8月8日 |
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辖区内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和河南省地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河南省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河南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
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河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重、加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事由的,河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其规定。
第七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附件)。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或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条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裁量档次为一般的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不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个人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确定。
(三)罚款的裁量档次从情节严重开始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根据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方式,按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由河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震法发〔200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
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编 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幅度 | 实施 层级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一般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一般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可修复性破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可修复性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 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法律】 【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政府规章】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一般 | ①首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政府规章】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一般 | ①首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 【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 | 轻微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 警告。 | ||||||
严重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 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有关工程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地方性法规】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地方性法规】
| 轻微 | 水库大坝等重大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设计建设专用地震监测站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水库大坝等重大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设计建设专用地震监测站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 ||||||
严重 | 水库大坝等重大建设工程已开工建设,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站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地震监测台网、专用监测台网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 | 第十五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省
| 【地方性法规】
| 轻微 |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经再次责令改正后改正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 ||||||
严重 |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经再次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3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轻微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 警告。 | ||||||
严重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造成社会恐慌,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特别严重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造成严重社会恐慌,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构成犯罪的。 | 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 | 【政府规章】 核设施、大型水库、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石油化工、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
| 【政府规章】 | 轻微 |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安装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 ||||||
严重 |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
严重 |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信息接收播发等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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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造成预警设施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预警信息不准确,经修复,预警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造成预警设施损毁,预警信息中断,预警功能丧失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抄送: | 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 | |||
河南省地震局办公室 | 2024年8月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