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河南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 |
案件名称 | 河南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区加油加气站(北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濮)应急罚〔2024〕28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2月24日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及 处罚事由 | 违法事实:2021年7月,河南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区加油加气站(北区)建设项目开始建设,2023年6月基本建成,建设项目投资额约为372万多元,该项目属于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规定报经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