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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曝光4起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7      阅读:

近期,我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现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2026年1月2日,濮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对濮阳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作业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该违法事实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1月9日,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涂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关怀和心理疏导”的内容,缺少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保障中心对该企业下达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该违法行为决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2月25日,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濮阳市示范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火栓内未配备水枪水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职责”的规定,依据《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对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

案例四:2025年830南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集水池有限空间辨识不到位,现场未悬挂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企业罚款1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