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现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2025年12月17日,范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范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设置室内消火栓。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范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罚款。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 年1月4日,台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台前县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使用加油枪直接向塑料桶加注柴油。该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2月25日,华龙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激光数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华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部门已对该企业下达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