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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曝光3起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7      阅读:

近期,我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现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6310日,范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监管人员到范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天然气调压柜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范县应急管理督促该企业立即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1225日,台前县应急管理局线上受理举报线索台前县定制家居加工厂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202617日,台前县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家居加工厂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家居加工厂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事实清楚问题属实。

该家居加工厂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1013日,南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乐县某家具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家具馆在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违规设置办公室,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南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公司行政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