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现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5年10月13日,南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乐县某装修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违规设置办公室,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南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5000元。
案例二:
2026年1月5日,华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中原某公司濮阳第一加油加气站装卸环节执法检查,在查看卸油作业监控视频时,发现该加油加气站在2025年12月2日0时20分一次卸油作业时,油罐车进站后未静置进行静电释放5分钟,就开始卸油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A级,对该加油加气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2月 21 日,经开区安监局对濮阳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该企业给予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3月26日,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濮阳市某中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泵房控制柜未打在自动状态;泵房消防电话无法使用;部分安全出口指示灯不亮;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职责”的规定,依据《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对该中学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