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质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事前预防和惩戒教育作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精选近期5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含一般化工)企业典型处罚案例,并系统分析违法行为的预防措施及整改指引,现予以通报和公布。
案例一:濮阳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原料、工艺和产品,且未经正规设计和安全设计诊断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群众举报濮阳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化工产品。经查,该公司存在擅自变更原料、工艺和产品,且未经正规设计和安全设计诊断,未制定岗位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多项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结果:责令暂时停产整顿,依法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
预防及整改指引:
1.严控生产变更审批。企业必须严格管控生产变更,原料、工艺、产品调整前履行审批报备,委托正规单位开展设计及安全诊断。
2.完善规程强化培训。必须全面编制、及时修订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培训考核制度,确保上岗人员熟练执行。
3.健全自查闭环整改。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定期排查变更违规、手续缺失、操作无规等问题,闭环整改隐患。
守法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
案例二: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和未投保安责险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和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涉嫌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加热炉未设置熄火保护,属于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从业人员人数为120余人,仅为100名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九条等。
处罚结果: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处19.6万元罚款。
预防及整改指引:
1.使用淘汰落后设备
(1)全面摸排清理淘汰设备。立即全面摸排生产设备,清退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同步更新合规替代设备。
(2)健全台账规范报废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台账与报废更新制度,定期对照淘汰设备目录自查,严禁私自使用老旧落后设备。
(3)强化维保常态化管控。落实设备日常维保、定期检测校验,常态化开展设备合规性检查,杜绝违规投入使用。
2.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1)立即整改补齐手续。立即排查并依规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齐投保手续,留存保单、缴费凭证备查。
(2)专人管控杜绝漏保。明确安全管理部门专人负责保险管理,定期与人事部门对接从业人员底数,牢记续保周期,动态调整覆盖人员名单,杜绝脱保、漏保。
(3)纳入制度长效管控。将安责险投保纳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日常安全检查内容,长效落实法定投保要求。
守法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
案例三:濮阳县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群众举报濮阳县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厂中厂”管理违法。经查,该公司厂区内有承租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依法对该公司处4.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
预防及整改指引:
1.补齐协议管理。立即与所有承租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管控边界与责任追究条款。
2.强化统一管控。落实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联合安全检查,督促承租承包单位整改隐患、规范作业行为。
3.健全长效机制。建立承租承包单位安全准入、日常巡查、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杜绝以租代管、放任失管。
守法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等。
案例四:某天然气处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某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濮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天然气处理公司执法复查时发现,于某作为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其中的1项事故隐患组织整改,未督促落实相应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结果:依法对于某处1.3万元罚款。
预防及整改指引:
1.立即补位整改督办。第一时间对前期查出的事故隐患逐项复核,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标准,确保隐患闭环销号,杜绝拖延整改、虚假整改。
2.健全日常履职机制。严格落实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对检查发现、上级交办、自查自纠的问题,全程跟踪督促整改,留存检查记录、整改影像、验收签字等履职佐证,杜绝履职缺位。
3.强化责任意识与培训。常态化学习安全履职责任条款,明晰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主动履行督促、检查、报告义务;定期参与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升隐患辨识、整改督办和风险管控能力,从源头杜绝履职不作为问题。
守法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案例五:鹤壁市鹤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安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9日7时许,鹤壁市山城区鹤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8万元,事故性质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某作为鹤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安某处51203.78元罚款。
预防及整改指引:
1.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定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必须常态化带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安全检查,健全责任体系,杜绝履职缺位失管。
2.严控安全风险。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整治,从严规范特殊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从源头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强化合规管理。主要负责人必须常态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红线,规避失职追责处罚。
守法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