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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曝光四起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5      阅读:

濮阳2026年5月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一)

 

近期,我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现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2026年1月21日,濮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濮阳县公安局线索,对濮阳县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个体该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327日,南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乐县某毛绒玩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不健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公司罚款15000该企业对于南乐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已全部整改。

 

案例三:202642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范县某编织袋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挤出机未设置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对范县军寨编织袋厂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2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台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1名工人未穿劳保服搬运货架横梁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台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以及《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等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九条第(五)项A 档: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劳保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10万元罚款,责任人1-2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法对河南信诚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