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濮阳2026年5月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6      阅读:

濮阳2026年5月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二)

 

近期,我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现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2026年3月19日,濮阳市华龙区应急管理局对濮阳市某储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濮阳市华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缺少1个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有1个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编制基本要求的,属于A类裁量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2月28日收到群众举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342国道旁某加油站存在“该加油站员工用塑料桶打散装柴油违规操作”的行为。

2026年3月5日,濮阳经开区应急保障中心派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加油员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塑料桶)进行散装加注柴油情况属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的规定。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濮阳市龙珠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该企业违法事实作出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3月8日,省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第九组对濮阳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内浮顶储罐V1007 液位低报警设定值 300mm,低于浮盘落底高度;压缩空气压力总管低报 0.3MPa,现场阀门最低启动压力为0.4MPa; 配料签工艺卡片中和温度<15℃,高报警全仪表,报警失效等同未正常投用。值设置19℃,高报警值>工艺卡片控制上限;报警属于安全仪表,报警失效等同未正常使用。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七条“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并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一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4月23日,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濮阳市示范区某烩面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桌椅遮挡消火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对该店依法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